兩會金融界代表稱最高法院的有關法規可能造成銀行利益受損
記者獲悉,來自浙江的全國人大代表、工行溫州市分行總經理助理金穎穎在其提交的議案中,建議對最高人民法院今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一項關于“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進行補充性解釋,以避免銀行難以收回以住房為抵押的貸款,及影響銀行的住房按揭貸款業務。另據記者了解,本次兩會的金融界代表委員中,持類似意見的不乏其人。記者的多位人大代表較一致的看法是:由于其中第6、第7條規定不夠全面和完善,在執行過程中可能誘發債務人的道德風險,不利于包括商業銀行在内的債權人抵押權益的實現,並進而影響整體房地産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代表們在議案中提出應對這兩條進行限制性或補充解釋。
個人住房貸款是國内各家銀行收益情況最好的業務之一
抵押率下降“後果很嚴重”
金穎穎代表提議進行“解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的第6條,其内容是,“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而接下來的第7條也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之後,法院方可對超出部分采取判決執行措施。
金穎穎表示,如果法律限制對抵押房屋采取執行措施,那麼勢必會誘發向銀行借款人的道德風險,進而引發巨大的金融風險。同時,銀行為應對此種局面也只能提高貸款門檻,最終又将損害中小住房信貸消費者的利益。
此外,她認為,這一規定造成生活必須的居住房屋是沒有抵押價值的,因為即使不還貸,銀行最終也不能收回損失。其次,雖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解釋,即“在滿足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基礎上,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由其提供相同功用的代償物或者相應價款後,可以對該居住房屋采取執行措施”,無異于要求銀行将“所需”部分的價值從抵押物價值中扣除,對于住房貸款,則意味着降低按揭房屋的抵押率。因此,變通措施並不能解決該條款帶來的消極影響。
金穎穎在議案中指出,這條法規的問題看似簡單,但如果所有的銀行按揭住房抵押率都因此下降10%到20%,對全國的房地産市場将形成巨大的沖擊。
據此,她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對該條款及時進行限制性解釋:對于已設定抵押權(即已被抵押出去)的住房不應适用該條款的規定。
規定“有極大随意性”
人大代表、工行甘肅省分行行長趙鵬表示,該項規定對已經形成的針對個人的借貸擔保關繫和今後的融資模式産生了較大影響。
由于對相關問題沒有具體標準,範圍不明确,有可能導致司法實踐中過大的随意性,極容易阻礙對合法債權的公平保護,同時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制度得不到實行。
趙鵬建議,由最高人民法院盡快制定配套規定,對有關問題作出與社會環境相适應的解釋。比如明确必需居住面積的核定方法和標準,被執行人應當撫養的家屬的範圍、普通生活必需品的界限,具體規定對于超過生活必需房屋和生活用品時如何執行等,並應當專門制定房屋按揭貸款中變賣處置抵押房産還債的具體辦法。
馬蔚華建議提供3個月房屋居住權
人大代表、招商銀行行長馬蔚華在日前提交的議案中,也提出《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的第6、7條不夠完善,建議制定補充解釋。
馬蔚華同樣指出,這一規定強調了對被執行人生存權的保護,體現了我國在依法尊重和保護人權方面的進步。但是第6、7條在執行過程中可能誘發債務人的道德風險,不利于包括商業銀行在内的債權人抵押權益的實現,對住房貸款的安全性産生極大隐患,並進而影響整體房地産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
他建議增加的補充解釋是:當被執行房産為抵押房産時,若被執行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依法為該債務(包括已做預抵押登記)的房屋申請拍賣、變賣、抵債,但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所必需的3個月房屋居住權應當得到保障。此外,他還建議,第6、第7條以及補充後的解釋規定,僅适用于自2005年1月1日後發生的債權債務關繫。
-鍊接
據了解,今年2月,中國銀行業協會已經就《規定》提出了《關于對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财産的規定”有關問題的報告》。這份集體“上書”已到達最高法院。銀行業希望高院盡快為《規定》制定相關的細則和配套政策,對“最低生活標準”與“生活所必需”的標準進一步具體化,並“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做出明晰界定。比如說“必需住房和生活用品”的標準是多少,債權人應當提供的“最低生活標準”又是什麼?政府能不能給貸款人提供過渡時期的廉租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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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王冰凝 賈浩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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